導語:據(jù)臺灣媒體報道,名模林志玲因漏報2003到2005年度薪資所得,遭臺當局稅務部門要求補稅。林志玲不服,打行政訴訟,臺“最高行政法院”25日判她敗訴,林志玲須補稅684萬余元(新臺幣,下同),全案定讞。
林志玲
據(jù)報道,法院判決指出,林志玲因漏報2003到2005年度薪資所得1732萬余元,遭臺當局稅務部門要求補繳684.4433萬元稅額,并罰金135萬余元。林志玲不服,提訴愿遭駁,再提起行政訴訟,主張薪資是個人“執(zhí)行業(yè)務所得”,可扣除45%的成本費用。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,認定林志玲受雇凱渥公司,由凱渥對外簽約,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“執(zhí)行業(yè)務所得”,應屬薪資所得,但法官認為,林志玲并非故意認定錯誤,只判需補稅684萬余元,不需繳罰金。臺“最高行政法院”25日駁回林志玲上訴,全案定讞。